10月8日起 广东现有企业全面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
6月8日,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《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:通告),要求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,全面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附录A“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”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。
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
(GB 37822-2019)
附录A
“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”
关于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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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 37822-2019)全文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:
//www.mee.gov.cn/ywgz/fgbz/bz/bzwb/dqhjbh/dqgdwrywrwpfbz/201906/W020190606587693632696.pdf